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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奉新这一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罚款近2万元!

转载 徐璐2023/10/11 08:32:0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远航信息 5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监测2023年江西省宜春市本级二季度抽检。经检验我县生产销售的一个批次食品不合格。基本情况如下:

在2023年6月23日监督抽检中奉新县*****广场销售的由江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椒酱(抽样单编号:DBJ23360900382622*****,《检验报告》编号:№:SC0523-0305*****),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辣椒酱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江西****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52元;罚款18500元,两项合计19452元整,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奉市监处罚〔2023〕421号。
    鉴于奉新县*****广场购进达上述辣椒酱时查验并索取了供货商资质,保存了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7.6元,不予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奉市监处罚〔2023〕422号。


来源:奉新县人民政府网

原题: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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