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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00元!奉新一人在华林大桥非法捕鱼...

转载 徐璐2023/11/16 08:36:5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远航信息 7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一、2023年10月24日凌晨04:29,奉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渔政执法巡查时,在奉新县华林大桥下方潦河天然水域发现有非法捕鱼人员正在进行非法捕鱼,执法人员当即进行喊话,2023年10月24日凌晨04:38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非法捕鱼人员帅某明,并且现场收缴1副禁用渔具、1个汽车内胎、1个红色塑料盆,现场未发现渔获物。因当事人帅某明当时情绪激动,不太愿意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联系了奉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在奉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的配合下将非法捕鱼人员帅某明带离现场,10月24日凌晨5点17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奉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对当事人帅某明作了询问笔录,帅某明在潦河天然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2023年10月25日奉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帅某明涉嫌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立案调查。经过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当事人帅某明承认2023 年10月24日凌晨4点38分在奉新县华林大桥下方潦河(经度115.368143纬度28.704428 )天然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违法活动。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当事人帅某明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行为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 


二、经奉新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帅某明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条第二款: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从轻处罚档次之从轻子一档(渔获物不足10公斤或者价值不足100元的,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帅某明使用禁用渔具(三层刺网)在奉新县华林大桥下方潦河(经度115.368143纬度28.704428 )天然水域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抓获,未获取非法渔获物,事后认错态度较好;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不得再实施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禁用渔具(三层刺网1副)、汽车内胎1个、红色塑料盆1个。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奉新县澡下镇帅某明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件已于2023年11月13日执行完毕,已结案。



来源:奉新人民政府网

原题:奉新县澡下镇帅某明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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