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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一执法部门公布5个典型案例,最高罚款26.95万元...

转载 徐璐2023/12/08 08:41:0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远航信息 9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强化以案释法,引导规范执法,创新执法方式,推动执法水平和程序规范的同步提升,现公布生态环境领域环境违法处罚典型。
案例1:奉新县某公司露天堆放环境违法一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企业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挡土墙侧和出料口分别堆有一堆物料。挡土墙边上的是矿石,出料口处的是碎粒子,两处物料没有堆放在棚内,也没有用防尘
网进行遮盖。
【处理结果】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内容规定进行处理。鉴于该公司是首次违法,立即采取了措施将露天堆放的物料转移进了厂棚内,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参照《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1万元。
【典型意义】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立法精神,符合《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宜春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宜环法规[2021]3号)的文件精神。

案例2:奉新某陶瓷有限公司“批建不符”环境违法一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企业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调查,现场该企业未生产,目前生产线生产建设情况与其环评报告、批复及验收不符,该企业新建浮选机设备于2021年12月份安装调试好并进行浮选锂云母,未取得环评批复。
【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二)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3.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4%一5%的罚款”;《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的内容规定,因该企业无从轻也无从重的情节,建议对该企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18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通过查处未批先建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环境违法行为,能有效震慑违法企业,督促、倒逼企业加强环保主体责任。
案例3:陈某某等人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
【案情特点】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6日,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将工业污泥倾倒在赤岸镇某山林之中”。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倾倒在山林之中的污泥来源于奉新县某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陈某某等人负责帮该公司拖运污泥至垃圾焚烧发电厂;通过调查询问,陈某某等人坦述:2023年5月30日,擅自倾倒了2车污泥在赤岸镇的山林之中,共计18.8吨。
【处理结果】
陈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对陈某某等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反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委托陈某某等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某工业企业,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与陈某某等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罚款20.6万元。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领域信访举报是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来源。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作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教育一方,有效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4:奉新县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特点】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1日,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奉新县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检测单位对该企业污水排口排放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该企业污水排口外排废水的pH为5.1,COD浓度为1100mg/L,氨氮浓度为32.2mg/L,总磷浓度为34.4mg/L,检测的4个指标均超过了该企业环评报告表及批复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6.95万元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应始终保持执法监管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废水偷排排放、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促使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五:江西某颜料有限公司“未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环境违法一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自动监控领域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4日,我局工作人员对江西某颜料有限公司尾气排口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由运维方工作人员通入标气,数据稳定之后,标定结果超过了误差允许范围。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内容规定。
根据该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内容规定,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该企业做出2.1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自动监控设备作为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手段,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为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通过查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自动监控领域方面环境违法行为,提升了企业对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认识,不断提升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水平,进一步强化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准,稳”的几个要求,切实提升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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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

原题: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公布一批2023年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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