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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登记财产营商环境,提高办事效率,解决群众因无不动产权证原件造成的个人经商、子女入学、房屋租赁、户口迁移、水电过户等不便的问题,现就我县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包括商品房按揭预抵押登记转现房抵押登记)不再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精简受理材料及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再收取不动产权证书等原件资料。窗口进行核验后,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扫描后退还原件。抵押登记信息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2、银行、开发商等网上办理不动产抵押(预告抵押)登记业务时,无需提交资料原件至不动产登记中心,上传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抵押(预告抵押)登记合同信息表及其它登记资料扫描件,不动产核定登簿后,即时生成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与纸质版《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3、债务人还清抵押贷款后,由银行单方线上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标注“贷款结清”字样和单方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上传扫描件进行注销登记,抵押登记证明原件无需提交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办理抵押登记业务时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留存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室的,银行需提醒抵押人在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后及时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本公告事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持续优化登记财产营商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各级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登记不动产时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现将所涉事项公告如下:
自然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和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购房合同上载明的购买人、问询结果、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关系。但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及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等情形除外。
本公告事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奉新发布
原题:公告!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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