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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展示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教育、指引作用,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助力法治奉新建设,奉新法院择优选取了近三年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五大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公布。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某机械铸造厂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因被执行人某机械铸造厂在其厂区内排放熔融废铁的烟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震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之规定。2021年9月24日,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奉环行罚字[202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某机械铸造厂,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完善中频炉烟气处理设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2、罚款人民币100500元整。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催告,该厂仍未依法缴纳罚款,故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向奉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奉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具有作出该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奉环行罚字[2021] 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某机械铸造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行政机关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环境就是民生,防治大气污染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着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为了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共利益,追究企业违法行为的责任显得尤为重要。本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并交付执行,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严格执法,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有效震慑违法违规破坏环境的行为。
申请执行人奉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理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51名员工工资合计93539.6元,奉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拒不整改,奉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向被该公司送达奉人社监理字[2022]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支付51名员工工资款93539.6元。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故奉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奉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奉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奉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奉人社监理字[2022]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行政机关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守护劳动者薪资责任重于泰山,保障每个劳动者拿到应得的报酬,是保障人民生活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本案中,奉新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工作职能,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并交付执行,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
申请执行人奉新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余某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余某自行购买了两张捕鸟网并架设在其菜地,于2022年12月10日捕获了三只鸟。经鉴定,被捕获的三只鸟分别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草鸮、斑头鸺鹠、白胸翡翠。因余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奉新县检察院作出了奉检刑不诉【2023】XX号不起诉决定书,将该案移送奉新县林业局处理。经调查和听证后,奉新县林业局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奉林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行政处罚13000元。余某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执行,故奉新县林业局向奉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奉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奉新县林业局具有作出该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奉林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余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行政机关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和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和优化生态环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今,很多鸟类因为人类的过度捕猎而成为濒危物种甚至于灭绝,生物多样性受到了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及时审查行政行为,对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人,对保护生态环境、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申请执行人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被执行人盘某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因盘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某路口时,实施了无有效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简易程序作出宜公(交)行罚决字[2023]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盘某处以2000元罚款。盘某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催告,盘某仍未依法缴纳罚款,故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奉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奉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具有作出该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宜公(交)行罚决字[2023]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盘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行政机关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驾骑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安全的规定,如禁止酒后驾车、骑车需佩戴头盔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无有效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头盔等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处罚,这既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关怀和爱护,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每位机动车驾驶人员都应主动自觉遵守上述法律的规定,保障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申请执行人赤岸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帅某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因帅某在奉新县徐家村店前组旱地上焚烧野草引起山林火灾导致烧毁10余亩山林,赤岸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赤岸罚决(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行政处罚2000元。因帅某未依法缴纳罚款,故赤岸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20日向奉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奉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赤岸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帅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该处罚事项尚未生效,故奉新县人民法院对赤岸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非诉强制执行申请时,应从实体、程序等多方面对执行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合法性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奉新县人民法院依法严格审查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申请,既是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也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行政机关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本案中,因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享有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在处罚事项尚未生效之前,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奉新县人民法院
原题:奉新法院发布近三年行政非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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