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群众参与打击邪教
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反邪教斗争的积极性,严厉打击、严密防范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我县社会稳定,制定本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
第二章 奖励情形与标准
第五条
发现并及时举报利用传单、喷图、图片、报纸、书籍、刊物、标语、横幅、条幅、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以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宣扬邪教的,奖励人民币100-500元。
第六条
发现并及时举报使用无线电台、非法插播广播电视、LED电子屏、“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以及无人机、移动热点、空飘气球等宣扬邪教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第七条
发现并举报使用电话、短信、彩信、QQ、微信、微博、抖音以及通讯群组、聊天室、网络论坛等通讯信息网络和社交媒体宣扬邪教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第八条
举报邪教人员正在公共场所以播放音视频、呼喊口号、授课、演讲,书写、喷涂、张贴及悬挂横幅、条幅、标语,或者以抛撒、发放、展示物品等方式宣扬邪教非法活动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九条
发现并举报邪教人员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以及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十条
发现并举报非法安装电视接收器接收邪教反动节目,使用翻墙软件非法浏览邪教网站等活动的,奖励人民币800元。
第十一条
提供信息抓获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邪教人员,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十二条
提供信息抓获邪教人员拉拢群众信奉邪教、签名、按手印等宣扬邪教的,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
第十三条
发现并举报邪教人员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实施邪教活动,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第十四条
发现并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从事邪教活动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十五条
发现并举报邪教人员企图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第十六条
发现并举报邪教人员聚众练功、进行串联、聚会活动,或者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0元。
第十七条
发现并举报邪教人员蒙骗其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自杀,或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十八条
提供信息抓获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插播广播电视的邪教人员和其他参与人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十九条
发现并及时举报人为诋毁和破坏反邪教宣传设施等情况的,奖励人民币200-1000元。
第二十条
发现并举报制作、印刷、出版、经营、运输、存放含有邪教内容的书籍、传单、标语等宣传品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二十一条
提供信息抓获利用网络电商平台购买、邮寄和传播邪教资料物品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二十二条
收缴、清除并上交邪教的反宣品、资料和物品(如宣传横幅、宣传单、光盘、书籍、印有邪教反宣内容的人民币等),每份奖励人民币10-20元,一年内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信息破获公安部督办邪教案件或抓获逃犯、破获公安厅督办邪教案件或抓获逃犯的,奖励人民币8000-20000元;
第二十四条
提供信息端掉邪教人员聚会窝点、邪教地下团伙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第二十五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从事其他现行违法活动的邪教人员,奖励人民币1000元以上。
第二十六条
提供重要线索破获特别重大邪教案件,打掉邪教组织总部,抓获为首骨干,查清该邪教国内组织架构及骨干成员、收缴大量邪教活动经费的。奖励人民币20-40万元;
提供重要线索破获重大邪教案件,打掉跨省级或省级邪教区域组织,抓获主要骨干,查清该邪教本级组织架构及骨干成员、收缴大量邪教活动经费的。奖励人民币10-20万元;
提供重要线索破获较大邪教案件,打掉跨设区市或设区市级邪教区城组织,抓获主要骨干,查清该邪教本级组织架构及骨干成员、收缴部分邪教活动经费的。奖励人民币5-10万元;
提供重要线索破获一般(有影响)邪教案件,打掉跨县市区或县市区级邪教区域组织,抓获主要骨干,查清该邪教本级组织架构及骨干成员、收缴部分邪教活动经费的。奖励人民币3一5万元。
第二十七条
为公安机关悬赏的重大邪教案件提供破案线索和帮助的,依照悬赏公告奖励的同时,再依据本《实施细则》实施奖励。
第三章 奖励对象、条件和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对我县辖区内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进行举报的人员;对发现及抓获邪教组织人员非法活动、预防制止邪教非法行为起到直接作用的人员。
本办法奖励对象不包含全县政法干警及专职从事反邪教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一)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准确,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依据。
第三十条
不予奖励情形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被政法机关掌握,或已由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其他有功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中线索被采用的举报人,能够确定真实身份,且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时具备多种奖励情形的,按最高标准给子奖励。
(四)同一宗案件分别举报的,根据线索价值给予价值大者奖励,价值相同的,依据时间顺序给予首个举报者奖励。
(五)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并按照举报人数平分奖金。
(六)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依据举报时间先后给予首个举报者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报信息对破获邪教案件有直接帮助的,酌情给予奖励。
(七)对举报属实人员进行奖励;不愿接受奖励的,可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四章 受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二)信件举报:可邮寄至奉新县委政法委或奉新县公安局。
(三)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奉新县委政法委或奉新县公安局当面提供线索。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反馈核实结果和通知领取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举报受理的处置程序。
(一)电话、信件、当面接收到的举报信息,受理单位应第一时间移交至奉新县公安局,并由其侦办处置。
(二)举报人提供的每一条涉邪信息,奉新县公安局都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
第三十四条
提供涉邪教线索被采用的,在案件办结5个工作日内,由奉新县公安局会同奉新县委政法委对举报人、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核实认定。
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举报人收缴的实物,奉新县委政法委根据奉新县公安局的认定结果直接核定奖金,预先支付。收缴的实物由县公安局妥善管理,建立台账,按规定统一上交或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奉新县委政法委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有关身份等信息,违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涉邪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情况,并对所举报内容负责。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或敲诈他人的,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谎报警情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举报邪教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向涉邪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四十条
对为获得奖金私自制作邪教资料的,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以及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将视情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群众举报邪教线索奖励所需经费由奉新县委政法委负担。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奉新县委政法委和奉新县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2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