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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有尺度,出言需谨慎,切不可妄言诋毁他人名誉。“本人黄某郑重向徐女士道歉……”近日,奉新法院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成功执行完毕,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原来,黄某认为徐某在其菜摊处偷窃西红柿。公安民警经调取监控视频后,未发现徐某有实施盗窃的行为。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徐某以黄某污蔑其偷西红柿损害其名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经奉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应在事发地公开向原告徐某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黄某未依法履行义务,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考虑到名誉权纠纷执行案件的特殊性,在第一时间与被执行人黄某进行了沟通,但被执行人坚持己见,认为自己只是对徐某说错了话,并没有对其造成身体伤害,故一再拒绝向徐某道歉。为此,执行人员不断耐心劝说、释法明理,最终在交心谈心中,被执行人黄某打开了法结,也解开了心结,充分意识到自身错误。
1月17日,在奉新法院执行人员和过往群众的见证下,被执行人黄某在事发地向申请人徐某进行了诚恳地道歉并赔付其经济损失,申请人徐某予以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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