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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关
又有很多人打起了野味的主意
可野味虽美
随意狩猎却不是可取之道
你狩猎的或许是猎物
但是一只脚却已踏入违法之地
所以,我们不妨来看看黄某是怎么做的
案 例 警 示
2024年4月,黄某将在网络平台购买的带有报警器、弹簧的狩猎夹放置在奉新县仰山乡某村山场进行捕猎。捕猎期间,黄某幸运的捕获了一只野猪和一只黄麂。而捕获的野猪和黄麂也很快变成了黄某餐桌上的美食。
雁过留痕,风过留声,黄某的捕猎行为很快案发,在经宜春市林业局鉴定后,其所捕获的野猪和黄麂共计价值3500元,其中黄麂不仅是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也是江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后经审理,奉新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令黄某赔偿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死亡的损失,依法承担共计价值人民币3500元整的损害赔偿责任。
检 察 官 普 法
01
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2
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03
三有保护动物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三有”保护动物,应当遵守有关狩猎证、禁猎区、禁猎期等相关规定。生活中常见的野生动物,如野鸡、野鸭、野兔、麻雀、斑鸠、青蛙、獾、黄鼠狼、松鼠、刺猬、蛇等,都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非法狩猎行为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系统,同时也会触犯刑法。在生活中,我们需要提高法律和生态保护意识,做到遵章守纪、主动检举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严禁非法狩猎,共同守护好我们自己的“家”!
山水有相逢,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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