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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监测2024年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本级四季度抽检。经检验我县销售的一个批次食品不合格。基本情况如下:
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对奉新县******有限公司抽查的小米椒《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编号:SBJ24360921395030664)和《检验报告》(编号NO:24F1028004)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奉新县******有限公司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椒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153.5元,获利77.5元,向本局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入库验收记录等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十条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涉案批次小米椒已无剩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奉市监处罚〔2024〕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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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信息公示】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2024年10月22日对奉新县**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抽样编号:SBJ24360921395030615)和《检验报告》(编号:№:24F1023031)、汤碗(抽样编号:SBJ24360921395030617)和《检验报告》(编号:№:24F1023032)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提供的餐饮具(小碗、汤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奉市监当处〔2024〕238号。
内容来源:奉新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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